一、辦理項目
國內公民離婚登記
二、辦理機構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
三、辦理時限
證件齊全、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發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并書面告知理由。
四、申辦對象資格
(一)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二)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愿的;
(三)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五)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五、申辦手續
(一)戶口簿(含復印件);
(二)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
(三)《結婚證》;
(四)自愿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六、辦理程序
當事人出示證件 →當事人填寫《離婚協議書》、《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發給《離婚證》。
七、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八、行政救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按照《行政復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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