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縣創建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扶持政策
及補助獎勵辦法(修訂版)》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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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理解和貫徹實施《昭平縣創建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扶持政策及補助獎勵辦法(修訂版)》(以下統稱“《辦法》”),現作以下解讀。
一、出臺背景
2017年7月1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縣域特色旅游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7〕93號),2020年4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修訂印發<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的通知》(辦資源發〔2020〕30號)等通知。根據通知精神,為全力推進我縣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工作,縣人民政府出臺了《昭平縣創建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扶持政策及補助獎勵辦法》(昭發〔2018〕17號)。隨著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具體要求,已出臺的文件不能滿足新形勢的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要求,進一步推進我縣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工作,經梳理、征求意見、研究修改,形成了《昭平縣創建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扶持政策及補助獎勵辦法(修訂版)》。
二、扶持獎勵范圍和資金來源
(一)范圍:昭平縣內外對昭平旅游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旅游從業單位和個人可按規定享受扶持政策。
(二)資金來源:在縣本級設立文化旅游專項發展資金,用于重大文化旅游項目的補助。其他各項補助獎勵資金從年度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資金使用安排由縣旅游部門制定方案列入年度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
三、扶持獎勵項目和額度
(一)旅游景區景點建設:對新評定的國家5A級、4A級、3A旅游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50萬元、50萬元、15萬元;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生態旅游示范區、自治區級生態旅游示范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新評定的國家級旅游度假區、自治區旅游度假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50萬元、50萬元。獎勵資金用于景區基礎設施建設、改造、維護及旅游宣傳促銷等。
(二)旅游要素體系完善
1.星級酒店、農家樂品牌建設:對新評定為國家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酒店一次性分別獎勵250萬元、25萬元、5萬元;對新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鄉村旅游區一次性分別獎勵50萬元、25萬元;對新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農家樂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對新評定的金樹葉、銀樹葉綠色飯店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以上獎勵主要用于基礎設施更新、改造、維護以及市場宣傳促銷等。
2.旅游民宿品牌建設:對新評定的甲級、乙級、丙級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3.旅游汽車營地、旅游廁所建設:對新創建的五星級、四星級汽車旅游營地一次性分別獎勵50萬元、25萬元。對新建的3A級、2A級旅游廁所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對改建的3A級、2A級旅游廁所一次性分別獎勵4萬元、2萬元。
4.“旅游+”示范基地建設:對獲得國家級、自治區級各類“旅游+”示范基地稱號的(如中醫藥旅游示范基地、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體育旅游示范基地、工業旅游示范點、森林旅游示范點、水利風景區、文化旅游基地等),一次性分別給予25萬元、5萬元的獎勵。獎勵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建設、改造、維護及旅游宣傳促銷等。
5.“智慧旅游”應用系統建設:對旅游企業、鄉村旅游點開展手機智能終端(APP)、智能導游服務、智能化管理等“智慧旅游”應用系統以及網絡配套設施建設的,給予實際投入資金的10%以內的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10萬元)。
6.特色旅游商品:對具有工藝改良、研發創新,且能形成規?;a,就業率高、帶動性強、市場效益明顯、入選“廣西旅游必購商品”的特色旅游商品(指工藝品、紀念品、土特產)生產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
7.旅游特色商場、大型旅游商品購物中心建設:經縣旅游主管部門認定,新開設旅游特色商品市場、商店(商場),且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助50元/平方米;新建大型旅游商品購物中心1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給予最高補助20萬元。
8.非物質文化遺產:支持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昭平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景區常態化演出。將昭平縣內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作提升并形成文創產品,同時在景區內形成常態化演出(原則上一周不少于一次),且成為景區的核心吸引物之一,給予負責組織演出的公司每場演出費用的20%補助(單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
四、扶持獎勵資金申報
(一)申報條件:
申報各項扶持獎勵的旅游企業、單位或個人,都須遵紀守法,依法納稅,服從旅游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無違規經營行為及其它影響我縣旅游形象行為;未受到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全年無重大旅游服務質量投訴和重大旅游安全責任事故。
(二)申報流程:
凡符合補助獎勵條件的旅游企業、單位或個人,應向縣旅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縣旅游主管部門對上報的補助獎勵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報縣財政部門再審,再審通過后呈縣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五、其他說明
(一)對享受第四條“重大文化旅游項目”中補助的,不再享受本辦法中的其他獎勵政策,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二)對同一項目符合本辦法多項獎補條件的,不重復獎勵,可按就高原則兌現。
(三)使用財政資金、旅游專項資金、旅游基金或政府融資等實施的項目或其他事項,不列入本辦法的獎補范圍。
(四)對已獲得“重大文化旅游項目”中補助的項目,如項目未按照規定或約定建設,出現項目終止或項目無法實現等情況的,將予以追回補助資金。
(五)縣財政、旅游部門對補助獎勵資金進行嚴格管理,并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補助獎勵對象須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申請補助獎勵的單位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的補助獎勵申報資格,并收回已撥付的補助獎金。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申報材料和數據弄虛作假的; ?
(八)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訴案件、社會影響惡劣事件或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九)拒不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委托昭平縣文化和旅游局、昭平縣財政局負責解釋。有效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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